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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一限制行为男子残杀亲生父亲一审获刑



家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红庄村的被告人王某,因杀害亲生父亲王某某一案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7月25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被告人王某,年10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患有精神疾病,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年7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因向自家花园里泼污水一事遭到其父王某某的训斥,二人因此发生口角,王某某拿鞭杆追打被告人王某时,被告人王某便拿起家中的一把斧头,冲上前朝其父王某某头部连砍三斧,致其父当场倒地,后又从王某某脖子上砍了一斧逃离现场。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被告人王某去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张易镇派出所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锐器暴力作用致其硬膜外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脑疝形成,造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某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因家务琐事与其父王某某发生矛盾后,竟持斧头朝王某某头部连砍三斧,后又在脖子上砍了一斧,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又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审理后,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信息:法制固原作者:张凤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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