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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之严重过敏样反应技术



严重过敏样反应药品不良反应判定评价标准01

概念

依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病例报告数据库中现有数据信息,由过敏性或非过敏性机制引起的,累及多个系统、引发患者诸多症状,而其临床表现类似于过敏反应的药品不良反应,为过敏样反应。

02

临床特点

1、皮肤粘膜表现:有一过性皮肤潮红、周围皮痒、口唇、舌部及四肢末梢麻木感,继之出现各种皮疹,重者可发生血管神经性水肿;还可出现鼻、眼、咽喉粘膜充血、水肿等。

2、呼吸系统表现:胸闷、气短、呼吸困难、窒息感、发绀等。

3、心血管系统表现:病人先有心悸、出汗、面色苍白,然后发展为四肢厥冷、发绀、脉搏细弱、心动过速及晕厥等。

4、神经系统表现:头晕、乏力、眼花、神志淡漠或烦躁不安、大小便失禁、抽搐、昏迷等。

5、消化系统表现:恶心、呕吐、腹痛、腹胀、腹泻,严重的可出现血性腹泻。

03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病例报告中的判定标准

1、患者表现类似于过敏性休克,但药品不良反应过程描述里无或达不到休克血压指标的严重不良反应;

2、患者出现累及三个(含)以上系统、且必须含呼吸系统或心血管系统或神经系统损害的严重不良反应;

3、患者出现累及三个(含)以上系统损害的不良反应,且需要抢救或者住院治疗才可恢复的严重不良反应。

注:如不属于严重过敏样反应,不良反应名称按具体症状填写。

04

关联性评价

按照肯定、很可能、可能、可能无关、待评价及无法评价的6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1、合理的时间关系:过敏样反应的时间发生在用药过程中或用药后数小时或数日内;

2、怀疑的药品类型:已知可以发生过敏或过敏样反应的药物,包括药品说明书、文献资料或数据库资料等。

3、停药或减量后,经抗过敏治疗反应消失或减轻。

4.再次使用后再次激发过敏样反应甚或过敏性休克。

5.过敏样反应无法用并用药物的相关作用、患者病情的进展、其他治疗的影响来解释。

肯定

很可能

可能

可能无关

待评价:报表内容填写不齐,等待补充,或因果关系难以定论,缺乏文献资料佐证;

无法评价:报表缺项太多,因果关系难以定论,资料又无法补充。

以上评价标准仅供参考,请结合临床实际情况和报告人意见综合判断。

注:内容根据《常见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技术规范及评价标准》整理

投稿邮箱:hairu_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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