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休克 > 休克治疗 > 审判张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
审判张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
近日,徐水法院依法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现已生效。
年3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FC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R9**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沿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集团对面路段右转弯驶出公路时,与尹某某顺行无证驾驶的冀F6S***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尹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尹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11毫克/毫升。
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并积极抢救伤者,属有自首情节。2、经调解,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车主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尹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8万元。被害人尹某某亲属表示予以谅解,要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车主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通过调查评估,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适用缓刑。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共保定市徐水区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