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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万达门口酒驾致6死案件陈运今日已经宣
今天上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年底发生于蚌埠万达广场并引起社会广泛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2月26日晚23时0分许,被告人陈运驾驶其本人所有白色丰田轿车,在蚌埠市工农路上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工农路万达广场西门附近时,将横过工农路的胡某某撞倒,后又连续撞倒徐某某等5人,致徐某某等2人当场死亡,其余4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运在驾驶的轿车撞击行人并驶入路边绿化带撞击到治安岗亭停车后,下车到到事故现场附近一快餐店内,请店内工作人员代为拨打了20急救电话,随后逃离现场返回家中。当晚23时50分,在家人陪同下,陈运到当地山香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死者徐某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下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脏器肢体复合伤而死亡;死者徐某科系因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多脏器破裂出血而死。死者李某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脾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死者胡某某系巨大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多发复合性损伤所致的创伤性休克而死;死者周某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脏器破裂及全身多处骨折致创伤性休克而死;死者汤某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左肺破裂、脾破裂及全身多处骨折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经鉴定,从送检的陈运全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mg/00ml。且事发时,陈运驾驶轿车的行驶速度介于00km/h-08km/h。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运明知酒后驾驶车辆具有危险性,仍醉酒驾驶车辆,在人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陈运抱着侥幸心理,对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运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超速驾车,致六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陈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虽有从轻情节,但根据其所犯罪行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程度及后果,不足以免除其死罪。
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蚌埠中院一审做出上述判决。本案在审理期间及宣判后,陈运曾多次向法庭及受害人家属表达认罪悔罪,并表示诚恳道歉。今日宣判,陈运及其辩护人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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