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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法院披露车毁人亡单方交通事故猛



近期,广州市从化法院披露了一系列机动车单方交通事故案件,并指出,近年来机动车单方交通事故案件数量有逐渐增多的趋势,需要引起警惕。

所谓单方交通事故,是指交通事故只有机动车一方,无事故相对人,肇事者和受害者为同一方,事故表现形式通常是该机动车行驶时由于各种原因摔倒或撞上公路及公路周边设施,造成自身伤亡、车辆损坏以及道路周边设施损坏的后果。那么机动车单方交通事故是不是不会造成太严重的后果呢,并不是!事实上,单方事故的危险性和严重性并不比其他交通事故低,其伤亡率和造成的财产损失也不比双方交通事故少。

案例1:摩托车下坡超速失控翻车,司机掉进3米深涵洞致死

年6月,何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从化区温泉镇某村路段,到一下坡转弯处,因车速过快,摩托车失去控制而翻倒,车辆跌入公路右侧的排水沟,何某被强大的惯性甩了出去,掉进了排水沟边的涵洞,涵洞是排水设施,洞口为方形,口径为1米,深约3米。何某被人发现的时候早已死亡,经法医确认死因为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何某持已注销的驾驶证,驾驶未定期检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速驾驶,故此次事故由死者何某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某家属认为,该路段下坡转弯处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路边没有隔离进行缓冲,最关键的是涵洞上没有覆盖物,否则何某不会在事故中身亡,遂将负有道路管理职责的两个单位诉至从化法院,要求赔偿死者家属损失60万余元。年12月,经法官调解,道路管理部门自愿赔付元给死者家属。

在本次事故中,死者何某持已注销的驾驶证,驾驶未定期检验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事发路段超速行驶,存在明显过错。而事发地点的路况也存在部分瑕疵,如涵洞的口径足以容纳一成年人跌落,却无铁丝网加盖,洞口直接暴露在路边;事发地点在S形下坡转弯处,路况较复杂,却无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司机注意;路面与排水沟之前无缓冲隔离带。死者和道路都存在问题,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案例2:刹车失灵,司机驶入紧急避险车道却车毁人亡

黄某与张某两人均为货车司机,年11月29日8时许,两人轮流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由湖南运货至广东。黄某驾驶该货车经过从化辖区某省道下坡路段时,发现车辆的刹车有些失灵,本想擦着山壁紧急停车,恰好看到路边有指示牌写明前方设有紧急避险区,若刹车失灵可驶入避险区。黄某随即驾驶车辆驶上紧急避险区,但车辆却并未缓冲减速,路面很硬,没有想象中用于缓冲的砂土。避险区是一条上坡路,大货车非但没有停下,还冲上坡道后翻落下来至路边水沟,不但货车基本毁损,坐在副驾驶上的张某也一命呜呼。由于大货车制动系检验不合格,交警认定事故由黄某承担全部责任。后黄某对张某家属进行了赔偿。

黄某认为,该路段有避险指示牌,而避险区却失去避险功能,才造成如此严重的事故后果,对该路段负有养护义务的部门未尽到对紧急避险区进行维护的义务,遂将负责该路面养护的道路管理部门诉至法,诉请法院判令赔偿损失元。

从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事故发生的现场照片看,该紧急避险区内的部分路面长有杂草,地面铺垫的砂石显示长时间未进行过翻松,路面已硬化。黄某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货车上道路行驶,在事发路段发现刹车失灵的情况下驶入紧急避险区后,冲出避险区车道翻车肇事,造成了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证明紧急避险区没有起到应有的紧急避险作用。道路管理部门虽在诉讼中提供了路面养护记录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该交通事故发生之时紧急避险区的路面符合紧急避险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年3月23日,从化法院判决道路管理部门赔偿.35元给黄某。判决后,从化法院向道路管理部门发出了司法建议书。道路管理部门收到建议后及时排查辖区内公路养护盲区,加强巡查和管理,清查道路安全隐患,确保辖区范围内的公路及其附属组成部分如紧急避险区等路面设施符合相应安全技术标准,尽量避免此类事故再度发生。

案例3:货车撞限高护栏,车载腐蚀性液体毁损路面

年8月,李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广州市从化区风云岭通道口时,因操作不当撞上隧道限高护栏,造成限高护栏及该车辆损坏,恰好该货车上运输的是腐蚀性液体,事故造成腐蚀性液体泄漏,不仅损坏了护栏,还损坏了路面。事故由货车司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当时该隧道护栏所有权尚未由承建单位移交给道路设施管理部门,后该隧道的承建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及所驾驶车辆的所在公司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过错是造成限高护栏和路面损坏的全部原因,由于李某驾驶货车属于职务行为,故应由李某所属的公司即大货车车主进行相应的赔偿。法院依法委托某评估机构对损坏的限高设施和路面重建费用价格进行了价格评估,并在年3月据此判决由李某所属公司对承建单位赔偿上述损失共17万余元。

案例4:酒驾撞上行道树致死,家属状告镇政府被驳回

年5月3日傍晚,杨某与几个朋友在从化太平镇某饭店聚餐,喝了不少酒。饭后,已喝醉的杨某不顾朋友劝阻,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回家。从国道拐入村道时摩托车失控,先碰撞路边的警示标杆,又撞上了行道树,杨某被一根尖利的树枝刺伤。后杨某医院,可是由于伤重不治,诊疗结果认为树枝刺穿右颈部至胸部,导致颈动脉破裂及伴肺部挫伤造成死亡。交警认定杨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的家属认为,造成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醉酒驾驶车辆失控,而是因为路边行道树上尖利的树枝刺伤了杨某才致死亡,并认为该村道行道树的管理方即镇政府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遂起诉要求镇政府按两成比例赔偿各项损失约15万元。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驶入村道时未控制好车速,导致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的树木并导致死亡,杨某的死亡与镇政府无关,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考虑到杨某家境贫寒,经办案法官与政府之间的多次协调,镇政府向杨某家人发放了生活困难救济金元。

信息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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