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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医院无责,鉴定人出庭质证
病情简介:患者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多次到被告A医院就诊做常规腹膜透析治疗。年9月28日,患者因右腹疼痛到被告处就诊,诊断慢性肾功能不全、腹膜透析相关性腹膜炎,住院治疗,10月24日腰硬联合阻滞麻醉下行“腹膜透析管去除术”,于年11月11日晚出院,出院诊断是感染性休克,腹膜透析相关性腹膜炎,肠梗阻,慢性肾脏病5期,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继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当晚,经医院治疗,年11月16日03时14分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法院审理:诉讼中,委托某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经专家讨论患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长期腹膜透析,自身免疫力低下,容易出现感染并发症,合并真菌性腹膜炎临床治疗效果不佳,往往迁延难愈,临床死亡率高。本例患者入院后,医方积极抗感染治疗,发现腹水培养结果报告后,及时改抗真菌治疗,及时拔除腹透管,改血液透析治疗相关诊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医方在病情变化告知方面,存在一定不到位,但是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患者死亡主要原因是化脓性腹膜炎伴败血症,脓毒性休克,呼吸衰竭。综上专家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本例医方诊疗过程无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原告认为鉴定意见存在诸多问题,申请鉴定专家组成员回复并出庭作证,市医学会经专家组讨论答复:1、专家组认为医方诊疗过程符合规范,对疾病严重性,有多次口头告知疾病治疗困难,医院诊治,医方在病情变化告知方面存在不规范,但是相关疾病严重性与患者治疗过程出现多重感染,医方是有相关告知的,有病情告知书及诊疗知情同意书;2、专家组认为诊疗过程中医方病情观察基本到位,相关诊疗符合诊疗规范,无医疗过错。因原告对市医学会的回复有异议。鉴定组成员叶某于年4月7日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原告对其出庭证言仍有异议,并再次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市医学会在原告提出异议后也进行回复并根据原告的申请,鉴定人也出庭接受了询问。但并无相反证据足以反驳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本案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材料客观真实,鉴定意见及复函和鉴定人的出庭证言均分析客观、说理充分。故本院对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书及回复等均可予以采纳并作为认定依据。根据鉴定结论可以认定被告在病情变化告知方面存在一定不到位,该不到位虽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但本院考虑到患者已死亡等因素从公平责任原则出发酌情确定由被告补偿原告损失元。
简要分析:如果原、被告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都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答复或者出庭接受询问,鉴定机构会做出书面回复,应医患双方或者法院的要求,鉴定人也可以出庭回答疑问,甚至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必须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才能启动重新鉴定。